会员工作台 / 判例库
← 返回判例库 / 合同纠纷 · 诉讼时效中断的对账函效力
合同纠纷 二审

诉讼时效中断的对账函效力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1 入库2026-10-24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对账函催款送达证据重新计算
100%
AI 速览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1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发出对账函、催款函,债务人签收、回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同意履行债务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争议焦点

一、对账函是否构成主张权利;二、债务人沉默是否构成同意履行;三、重新计算后新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代理策略

催收应以可证明送达的方式发出(EMS、律师函、邮件回执),并保留签收记录;对账单争取债务人签字盖章或邮件回复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195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相关判例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高级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