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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

连环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 裁判年份2021 入库2026-10-24
民法典第615条第616条第617条连环买卖瑕疵担保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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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速览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2021年),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在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证明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且出卖人对该瑕疵具有可归责性。

裁判要旨

在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证明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且出卖人对该瑕疵具有可归责性。

争议焦点

一、瑕疵存在时点的举证;二、中间商披露义务;三、减价与赔偿的请求选择。

代理策略

最终买受人应固定交付验收证据与专业鉴定;中间商应履行瑕疵披露。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15条
  • 第616条
  • 第617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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