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工作台 / 判例库
← 返回判例库 / 买卖合同纠纷 · 约定检验期间短于合理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
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

约定检验期间短于合理期间的视为约定不明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0 入库2026-10-24
民法典第621条第623条检验期间过短约定约定不明怠于检验
100%
AI 速览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2020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标的物性质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属于检验期间约定不明,适用法律关于检验期间的规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标的物性质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属于检验期间约定不明,适用法律关于检验期间的规定。

争议焦点

一、检验期间过短的认定标准;二、约定不明后法律规定的补充适用;三、买方因未及时检验承担的不利后果。

代理策略

买方应针对标的物性质说明为何约定期限不足以发现缺陷,并提供同类交易习惯证据;卖方可主张买方怠于检验并应自担不利后果。

援引规则

  • 民法典第621条
  • 第623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相关判例

连环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行使高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标的物质量异议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质量异议期起算与检验方式约定不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 仅供参考,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