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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再审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年份2020 入库2026-10-24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公示处罚依据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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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速览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再审,2020年),案号 。核心内容: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代理策略、援引规则、来源。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亦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亦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争议焦点

一、民主程序与公示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二、规章制度制定时间与解除时间的先后;三、违反的后果是驳回解除还是撤销解除。

代理策略

劳动者应主张用人单位未举证民主程序材料与公示证据;用人单位应完整提交职代会决议、工会协商纪要、培训签到表与员工手册签收单。

援引规则

  • 劳动合同法第4条
  • 第39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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