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工作台 / 判决文书
判决文书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于春雷与方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1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13)上民初字第234号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上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于春雷,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刚,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云涛,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

原告于春雷诉被告方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春雷的委托代理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云涛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春雷诉称,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共拖欠工资323834元。2010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被告共拖欠工资323834元。经过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工资165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工资158834元没有支付。故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综上所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588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云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方云涛为于春雷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中机山东泉林项目部锅炉骨架完工,拖欠工人工资共计叁拾贰万叁仟捌佰叁拾肆元人民币情况属实,经协商定于2010年11月20日结清欠款,特立此据”。于春雷确认方云涛就上述欠条载明之款项已支付165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0年10月18日被告方云涛为原告于春雷出具的欠条系原告于春雷与被告方云涛债权债务的有效凭证,原告于春雷确认被告方云涛就上述欠条载明之款项已支付165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综上,被告方云涛未向原告于春雷完全支付欠款,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于春雷主张被告方云涛支付工资158834元(323834-165000)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春雷支付工资158834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元,由被告方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 磊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