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工作台 / 判决文书
判决文书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范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一审1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14)金民一初字第563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范金星、王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

原告范某诉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第四条:鉴于孩子在抚养初期,女方无直接经济收入来源,男方将女方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返还给女方,该款项在双方办理完离婚证明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办理完离婚证明,被告却拒绝支付该费用,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55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离婚证一份;二、离婚协议书一份。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鉴于孩子在抚养初期,女方无直接经济收入来源,男方将女方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返还给女方,该款项在双方办理完离婚证明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办理完离婚证明,被告却拒绝返还该费用,故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且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依据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返还1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某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审 判 员  李启昱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坤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