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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明明、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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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民初7588号之一

反诉人:祖明明,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反诉人: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锦豪园20号楼2单元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3XU。

法定代表人:翟振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2017年11月31日,本院收到祖明明的反诉状。反诉人祖明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祖明明第一年的物业费1448.4元并按所收取物业费的20%向祖明明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祖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提前一年预收了全年的物业费,但其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保持消防设备完整、消防通道畅通、垃圾清运等义务,因此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本诉系物业合同纠纷,祖明明所提反诉系物业服务质量纠纷与本案本诉非同一法律关系,祖明明可另案主张权利,不与本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祖明明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魏亚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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