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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规定从业人员应受安全背景调查

2016-04-23 · zhengzhou · 15611 阅读

  在国内外空防安全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反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民航局近日就修订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民用航空器、通用航空安保以及安保应急处置等与反恐相关的内容。

  提高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能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公司等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服从、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在民航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民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包括违法犯罪情况在内的安全背景调查。

  禁止用伪造身份证购票登机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在机场内严禁拦截航空器,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的规定。

  在机场的安保中,除了涉及人外,货物、邮件及行李也有安保要求。承运人对承运的已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托运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通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审查。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禁止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的规定。

  禁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

 

    征求意见稿规定,航空器上发生的扰乱秩序、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处置结束后,机组人员应将行为人及有关证据交由最初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航空器未起飞的,交由起飞地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降落在我国的外国航空器上发生的扰乱秩序、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由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为了加强航空器的安保,航空器内禁止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强行打开应急舱门、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电子设备、吸烟(含电子香烟)以及使用火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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