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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5类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汇总

2023-03-25 · 法律网 · 117 阅读

&emsp;&emsp;公司法的案件案由众多,作为律师,也经常遇到因管辖原因无法立案,或者立案后又被移送管辖,耽误时间。

&emsp;&emsp;今天,小编汇总了25个公司法案由常见的管辖地原则,供参考。

&emsp;&emsp;二、公司类案件管辖原则的法律法规

&emsp;&emsp;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emsp;&emsp;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msp;&emsp;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msp;&emsp;(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msp;&emsp;(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emsp;&emsp;(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msp;&emsp;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发布

&emsp;&emsp;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emsp;&emsp;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msp;&emsp;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发布

&emsp;&emsp;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三、公司法25类案由的管辖地汇总

&emsp;&emsp;(特别声明:以下汇总仅根据最高院案由汇编摘要汇总,具体管辖还需根据各地立案法的内部意见及案件诉讼请求具体综合判断,具体请咨询专业律师)

&emsp;&emsp;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msp;&emsp;【管辖】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4、股东出资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emsp;&emsp;【管辖】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6、股东知情权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8、股权转让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这里要特别注意,如果股权转让之诉的诉讼请求为与公司变更登记、分配利润等有关,则建议选择公司住所地管辖,如果仅仅涉及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一般可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

&emsp;&emsp;9、公司决议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10、公司设立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设立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1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12、发起人责任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发起人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1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1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emsp;&emsp;【管辖】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15、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emsp;&emsp;【管辖】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16、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emsp;&emsp;【管辖】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17、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18、公司合并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合并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19、公司分立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分立提起的纠纷,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20、公司减资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减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21、公司增资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msp;&emsp;22、公司解散纠纷

&emsp;&emsp;【管辖】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23、申请公司清算

&emsp;&emsp;【管辖】因申请公司清算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emsp;&emsp;地域管辖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emsp;&emsp;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37条和第39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emsp;&emsp;24、清算责任纠纷

&emsp;&emsp;【管辖】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2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emsp;&emsp;【管辖】因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emsp;&emsp;四、总结

&emsp;&emsp;公司法类案件虽然案由众多,但总体来说,可以把握三大原则确立管辖:

&emsp;&emsp;1、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主体相关的案件,基本都按照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emsp;&emsp;2、涉及股权转让款支付、赔偿损失、清算责任纠纷等仅仅针对被告个人的诉讼请求,可以适用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emsp;&emsp;3、涉及强制清算的案件,要综合考虑《破产法》和各地方关于强制清算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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