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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义务帮工”引发的合同纠纷

2024-07-31 · 法律网 · 117 阅读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马某某系同村朋友,2023年5月9日,何某某为马某某联系办理了交强险及验车,同日,何某某驾驶马某某的涉案车辆在回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人受伤、乘坐人死亡,两车受损。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23年6月19日,何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限额外赔偿320000元,该款已赔偿到位。何某某认为其免费帮马某某验车,帮其开车回村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未果,遂诉至武陟县法院。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何某某为马某某联系办理车险及验车并将马某某车辆开回村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的问题。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者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或其他对价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何某某为马某某联系办理车险及验车,经办人自述从经办行为中赚取有利润,因此无法排除何某某是否从该行为中分得利润。

        即使何某某没有直接分取利润,其向经办人推荐业务,该行为与纯粹的义务帮工不相符。并且何某某下班后,事发当天其在没有交通工具回家时,驾驶涉案车辆回村亦实现其回家的目的,因此其将马某某车辆开回村的行为也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何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义务帮工,因此何某某在驾驶马某某涉案车辆回村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也不属于因义务帮工致人损害。

        关于马某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事故发生时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以及进行了审验,何某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马某某作为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何某某作为车辆驾驶人自身未做到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责任。

        武陟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调解,何某某与马某某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无偿帮工亦或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帮工人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帮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人。义务帮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帮工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都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2.帮工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

    本案中,何某某向经办人推荐业务,该行为与纯粹的义务帮工不相符,且何某某事发当天在没有交通工具回家的情况下,才驾驶涉案车辆回村,此行为也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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