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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为由拒付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为由拒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1)
袁
袁浩然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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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梁与妻子英离婚,女儿雪随英共同生活,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英将女儿雪改名为雪。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