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先生与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先生购置女士一套…
2021年3月6日,先生与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先生购置女士一套房,价格为25万。先生先交购房定金2万元,剩下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那么将对另一方进展赔偿。合同签订后先生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屡次要求女士履行合同。但是2021年3月10日,女士却通知先生,表示房屋不卖给先生了。3月18日,女士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先生是否有权主房屋所有权.
先生和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先生已按合同的规定向女士履行了 交付定金的义务,女士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先生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先生虽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先生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女士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先生就无法再主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先生可以要求女士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