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
我在两家单位上班,均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上午 8 点到 12 点在某餐厅做服务员,…
我在两家单位上班,均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上午 8 点到 12 点在某餐厅做服务员,下午 2 点到 6 点在某物业公司做保洁员,一日我在餐厅下班后到物业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是但现在,两家单位均未给我建立工伤保险,并一致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上下班时间发生事故,不应按工伤处理。请问这种解释合法吗?
律师解答(1)
袁
袁浩然律师
律师
已采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有保险待遇”。所以说,法律允许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同事,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在本案中,李女士在餐厅下班后并不是返回住所,而是去物业公司上班,其发生事故的路途,不具备“下班途中”的特征,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相反,李女士前往物业公司上班,虽然不是由居所出发,时间和路途上都是合理、必须的,因此,应当理解为李女士处于“上班途中”,李 女士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