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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协议签订如何处理?
“共享用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协议签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1)
冯
冯抱朴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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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用工模式,企业应当注意下列事宜:
(1) 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劳动者;
(2) 可以“共享”的劳动者为企业自己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3)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4) 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
(5) 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当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就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时无约定可遵循;
(6) 注意明确退回共享劳动者的情况: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事先约定退回劳动者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