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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2025-12-15 · 418 次浏览 · 1 条律师解答

公司5月5日16:30分至17:15进行了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学习,与会者员工进会…

公司5月5日16:30分至17:15进行了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学习,与会者员工进会场签到签名,公司正常下班时间是17点。员工学习之前跟车间主任提出不去学习,要提前下班,因为家里5月6日开工建房,还有开工必备的东西要买,车间主任不同意,说到点下班打卡去办事。员工大概是17:04分左右打卡走了。公司到购物商场高德地图显示距离5.8公里,骑电动车要14分钟。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公司为了达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将员工考勤记录表下班打卡时间改为17:17分提交法庭,员工在商场交易时间是17:27。公司更改的下班时间到交易时间只有10分钟,这10分钟时路上时间都不够,公司伪造考勤打卡记录属于伪造证据吗?员工可以追究公司考勤记录表制作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1)
蔡 蔡怀瑾律师 律师 已采纳 2025-12-17

公司更改考勤打卡记录并提交法庭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员工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更改考勤记录构成伪造证据: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中,考勤记录是用于认定员工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公司为了让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合法性,故意篡改员工的下班打卡时间,这种对核心劳动管理资料进行修改以误导司法裁判的行为,完全符合伪造证据的法律特征。而且员工能通过高德地图的路程时间、商场交易记录等证据,佐证考勤记录的虚假性,进一步印证公司伪造证据的事实。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还需对其提供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修改后的考勤记录真实,将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员工可追究考勤记录表制作者的法律责任:考勤记录的制作者作为直接实施伪造行为的主体,员工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责任需结合行为情节轻重判断:

民事与司法惩戒层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若该伪造行为给员工造成了损失,比如员工为应对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员工还可要求制作者所在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制作者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刑事责任层面:若该伪造行为情节严重,比如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严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或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那么考勤记录表制作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员工可通过向法院提交商场交易记录、地图路程耗时证明、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考勤记录系伪造,进而主张追究考勤记录表制作者及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对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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