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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 1365523200 · 施行 1365696000
文号:国办函〔2013〕62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3〕2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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