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工作台 / 法规文件
法规文件库›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 0 · 施行 0
文号: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法律网 Law AI

面向企业与个人的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合同审查、文书起草、案件托管与律师协作,在线办理、进度可查。

© 2026 法律网 Law AI · 豫ICP备 2026xxxxxx 号 · 本站法律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