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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朋友您好!一打架斗殴案件,初次鉴定为轻微伤,对此受害人复议,之后去北京…
尊敬的律师朋友您好!一打架斗殴案件,初次鉴定为轻微伤,对此受害人复议,之后去北京做了二次鉴定, 受害人主动交付了该重新鉴定费用,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在该二次鉴定意见出来后约一年半时间,受害人突然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索要该重新鉴定费及其鉴定时赴京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对此问题,公安机关如何答复?给还是不给,假如给的话,都是给哪些费用?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怎么明确,求解!谢谢!
律师解答(1)
刘
刘正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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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受害人自己重新鉴定的,只是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