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客户通过法律会客厅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向入驻律师、入驻机构支付的全部法律服务费用,以及本平台向律师、机构结算款项的行为。
1.2 本规则是《律师入驻协议》《律所机构入驻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未约定的,适用上述协议。
二、价格与款项构成
2.1 客户支付金额(以下简称“成交金额”)由两部分构成:
- 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机构就具体法律服务取得的对价;
- 平台服务费:本平台为撮合、交易、过程管理、支付通道、争议处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2 客户在收银台看到的金额即为最终应付金额,不另行加收平台服务费。
2.3 平台服务费自成交金额中按比例计提,律师/机构所得为成交金额扣除平台服务费后的余额。
三、平台服务费比例
3.1 平台服务费按服务类型适用不同档位:
- 固定价格服务(标准化咨询、文书代写、合同审查等):15%
- 面议服务(诉讼代理、专项非诉等):12%
- 企业法律顾问套餐内派单:20%
- 机构统一结算(同一机构季度成交额达到约定规模的):13%
3.2 比例调整应提前三十日在入驻页公示,调整不溯及公示之日前已成交的案件。
3.3 单个案件可经双方书面约定适用特别比例,特别比例记录于案件结算单,优先于本条第 1 款适用。
3.4 平台服务费包含支付通道手续费。通道手续费超出平台服务费的部分,由本平台承担,不向律师追加。
四、结算节点
4.1 款项按案件节点释放,未完成的节点不结算:
- 固定价格服务:客户支付成功且律师完成交付,客户未在交付后七日内提出异议的,进入可结算状态;
- 面议服务:客户支付成功且案件办结(客户确认结案或系统按规则自动结案)后进入可结算状态;
- 阶段性服务:按合同约定的阶段交付物验收后分批释放;
- 企业顾问套餐内派单:按套餐约定结算,与终端客户的单次支付无关。
4.2 客户确认结案后,款项于 T+7 个自然日后转入可提现余额。
4.3 客户未在律师提交结案说明后十五日内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自动确认结案并进入结算流程,同时向客户发送提示。
4.4 存在投诉、退款申请、争议处理中的案件,对应款项暂缓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按结果释放或冲减。
五、提现
5.1 可提现余额达到 100 元即可申请提现。
5.2 提现每月可申请一次,申请日为每月 1 日至 15 日,本平台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5.3 提现账户须为律师本人账户或机构对公账户,账户名须与实名信息或机构名称一致。账户信息变更需经本平台核验。
5.4 提现产生的手续费按银行或支付机构实际收取金额扣减,本平台不加收。
5.5 单笔提现金额超过 50,000 元的,本平台可要求提供补充说明并延长处理时间至 10 个工作日。
六、退款与冲减
6.1 案件发生退款时,已结算给律师的款项按下列规则处理:
- 未开始服务:全额冲减,律师所得退回;
- 已开始服务: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客户协商确定冲减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本平台按节点完成情况核定;
- 律师违规导致退款:全额冲减,并从可提现余额或后续结算款中扣回;余额不足的,向律师追偿。
6.2 冲减优先从可提现余额扣除,不足部分从后续结算款中逐笔扣除。
6.3 冲减完成后,平台服务费按实际留存金额重新计算。
七、发票
7.1 律师/机构应就取得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申请开票的,律师/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7.2 律师/机构应按平台指引提交开票资料。需由平台代开发票的,平台在收到资料并完成结算后办理。
7.3 发票开具后发生退款的,律师/机构应配合办理发票冲红;未配合的,平台有权暂缓后续结算。
八、对账
8.1 本平台在每月 5 日前生成上月结算单,包含:案件编号、客户、成交金额、平台服务费、律师所得、退款冲减、应结金额。
8.2 律师/机构应在结算单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核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8.3 对账异议应通过平台工单提交,注明案件编号与争议金额。本平台在收到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
8.4 双方对同一争议连续两次核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本平台运营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税务
9.1 律师/机构应就其取得的服务费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9.2 本平台代扣代缴的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单中列明。
9.3 律师/机构应保证开票信息真实,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十、附则
10.1 本规则自公示的生效日期起施行。
10.2 本平台可根据支付通道政策、行业惯例调整本规则,调整前公示七日。
10.3 本规则与《律师入驻协议》《律所机构入驻协议》冲突的,以本规则关于结算的专门约定为准。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费比例、结算周期与提现规则为示例值,正式上线前应由平台运营方结合财务模型、税务安排与支付通道协议确定,并由执业律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