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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