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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合并。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合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权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欠债务,应当以留用资金清偿。留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用抵押企业财产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破产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置职工。 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二)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十九条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