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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