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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