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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条
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 (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二)继承案件、遗……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四条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五条
本安排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第七项、香港《植物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就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知识产权。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本安排所称“住所地”,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管理地。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八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九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依据被请求方法律有关诉讼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住所地在该方境内; (二)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在该方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合本安排 第十一条 规定的; (二)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三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审法院进行的诉讼违反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不予认可和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四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仅因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属于本安排适用范围,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原审法院就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作出的判项,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基于该判项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应当认可和执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本安排 第十七条 规定的除外。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税收、罚款。 前款所称“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九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认可和执行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
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安排签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可以就 第三条 所列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以及 第四条 所涉保全、临时济助的协助问题签署补充文件。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条
本安排生效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 本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罗一坤 --> --> 相关报道 --> --> --> --> -->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