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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所称的“虐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 第七条 的原则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的规定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五、离婚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第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