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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八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九条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 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 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 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 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 承包形式; (二) 承包期限; (三) 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 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五) 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六) 技术改造任务,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人才市场进行。投标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场,为企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 (二) 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 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 承包期……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