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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条
文职人员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条
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应当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构建完善的管理、保障机制。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军队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建立文职人员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做好跨……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其中,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以上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条
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军队根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设定文职人员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根据岗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若干具体类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四条
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三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十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六条
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文职人员实行专业技能岗位等级管理制度,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即专业技能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文职人员不分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实行级别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级别,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和管理,以及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八条
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专项招录,适……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条
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笔试、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直接引进和专项招录文职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审批。招……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军队开展文职人员培训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 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任用、工资待遇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的任用条件、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领导职务任期管理的具体办……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 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职人员岗位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坚持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文职人员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培养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恪尽职守、遵规守纪的职业操守,培育热爱军队、服务国防的职业认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军队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的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在履行好岗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文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军队内务管理有关规定。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造成伤亡的,其抚恤优待参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十条
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军队可以为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购买相关保险。文职人员可以享受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