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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部法规 · 44,329 条法条 · 303 份裁判文书
28 部法规
| # | 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时效性 | 法条数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2 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3 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3 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2 条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6 条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8 条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0 条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36 条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1 条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5 条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87 条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4 条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3 条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66 条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7 条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06 条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1 条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4 条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8 条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7 条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7 条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20 条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1 条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57 条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7 条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8 条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65 条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1 条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09 条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5 条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2 条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90 条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6 条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4 条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5 条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2 条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87 条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73 条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10 条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38 条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42 条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现行有效 | 129 条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条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标准,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装备、标准化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整合、完善火灾监测预警、预防管理、指挥通信等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三)处置力量; (四)预警和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 (六)综合保障; (七)后期处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工作。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具体办法……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十九条
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瞭望塔、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需要,开展航空消防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一条
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照森林草原火险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等报警方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情,省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 (一)过火森林面积超过100公……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接到火情报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时机、级别、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保障扑救人员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 在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人……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场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森林火灾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等级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发生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或者受害草原面积不足10公顷,并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不统计为火灾。 县……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身保险等相应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九条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以上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六十条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涉及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的,按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
